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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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1,112.48元(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并给付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58‰上浮50%标准计算)。 三、如***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处分***为承包方代表承包的位于兴隆乡兴隆村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证1020010025)所得价款在4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处分***为承包方代表承包的位于兴隆乡兴隆村15.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证1020010026)所得价款在33,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依法对***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