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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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彦县第一粮库 巴彦县粮油贸易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续查封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巴彦县粮油贸易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巴彦镇的房屋一处。房照号码为116879,档案号码为120的砖混结构楼房一层,即南起二、三号的面积为74.2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 二、再审申请人巴彦县粮油贸易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巴彦县粮油贸易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其过错造成的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予负责。在查封期间内,巴彦县粮油贸易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续查封期限为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