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C}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C}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川0722执902号 汪成军、涂香华: 你/你单位与叶碧玉、李容、李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127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碧玉、李容、李艳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0)川07民终1278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向叶碧玉、李容、李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三台东河路支行 账户户名:三台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汪成军(955XXXXXX),涂香华(955XXXXXXX)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8165302620 本院地址:三台县会仙路 邮编:621100 |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