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2248元及利息、费用(利息和费用分别按还款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资产保全系统”结算显示的“当前利息”、“当前费用”的数额为准,但其“当前利息”、“当前费用”的年总额不得超过信用卡借款本金的24%),此款从2020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1000元,至还清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