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被告***于2012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于2020年6月1日全部到期; 二、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到2020年4月21日止下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67895.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555%计算),此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到2020年4月21日止下欠的借款利息79155.17元,此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对被告***借款时提供抵押的位于三台县房屋(他项权证号:三台房他证县房监字第××号;所有权证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