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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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80000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2819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