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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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6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渤海机械厂,住***。 负责人:宋玉成。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渤海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满利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月新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