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6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渤海机械厂,住***。

负责人:宋玉成。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渤海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满利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月新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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