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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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大街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5687.1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5569.2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51256.34元,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