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大街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5687.1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5569.2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51256.34元,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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