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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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终9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终91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由***负担3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负担5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