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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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15906.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原告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负担120元(已交纳),由被告***、枣阳市骐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4.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