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69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年4月30日利息为3050736.06元,2019年5月1日后利息以11069310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15元,减半收取44107.50元,由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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