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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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鑫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枝江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419.48元; 二、被告枝江市鑫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元,还应赔偿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负担(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