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
当阳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60444.7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180.72元;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2300元并支付车辆修理费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18)鄂058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元,被告***负担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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