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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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宜昌烁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连带赔偿117077.88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19)鄂058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烁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