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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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顺城区钰隆欢洗浴中心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1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刘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钰隆欢洗浴中心,住***。 经营者陆远明。 申请执行人刘健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钰隆欢洗浴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辽041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认可法院查控结果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11执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松 审判员 程艳丽 审判员 李亮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