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西丰县运输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被告***所投保险车辆交强险限额内不划分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5317元(医疗费4488.60元+护理费3176.8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误工损失4251.60元=1531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被告被告***所投保险车辆商业险限额内承担70%责任赔付原告***合理经济损失8576.12元(原告总的经济损失27568.60元-15317元=12251.60元X70%=8576.12元);

三、原告***承担30%责任,自负经济损失3675.48元;

四、被告***、***不承担赔付义务。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元,由被告***负担600元,原告***自负1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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