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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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0421执332号 孙春、曲华: 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抚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申请人孙春、曲华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执行费2194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