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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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404执471号 王蕊、桂峰、朱华成、胡勇: 你与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404民初15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蕊偿还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39935.09元。 二、桂峰、朱华成、胡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3350元。 四、支付执行费5349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