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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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耿泰经贸有限公司 临沧杉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3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 二、若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享有对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权属证书编号为耿国用(2012)第271号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为耿房权证2013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昆明耿泰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权属证书为耿政林证字(2015)第2607000070号、耿政林证字(2015)第2607000071号、耿政林证字(2015)第2607000072号、耿政林证字(2015)第2607000073号、耿政林证字(2015)第2607000074号、耿政林证字(2015)第2607000075号的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偿还诉讼请求所涉全部债务;对被告***名下权属证书为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6000022号、耿政林证字(2008)第2607000004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6000003号、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8000037号、耿政林证字(2012)第2601000071号、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7000041号、耿政林证字(2008)第2607000001号、耿政林证字(2008)第2607000002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6000004号、耿政林证字(2012)第2608000062号、耿政林证字(2010)第2603000027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6000011号、耿政林证字(2012)第2601000070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6000001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6000008号、耿政林证字(2008)第2603070449号、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1000044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6000007号、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8000036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8000001号、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8000034号、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8000035号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权属证书为耿政林证字(2013)第2602000038号、耿政林证字(2013)第2602000033号、耿政林证字(2013)第2607000047号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名下权属证书为耿政林证字(2011)第2606000019号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若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享有对被告***提供用于质押的在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850万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提供用于质押的在被告昆明耿泰经贸有限公司享有的5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楚峰提供用于质押的在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提供用于质押的在临沧杉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5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提供用于质押的在临沧杉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45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对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债务承担范围内向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40元,由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耿泰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