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春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850149.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16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为20495.60元,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春艳的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春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