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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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斌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斌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64403.38元; 二、被告***、***、柳州市斌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利息5341.57元、罚息31271.58元、复利211.5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10.2225%上浮50%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之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10.2225%上浮50%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斌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5068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68元,保全费4704元,共计1687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斌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686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