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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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11号 周新、林青青: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周新与被申请人林青青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周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03月13日作出(2020)桂1425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和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林青青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6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83.78元,冻结有效期限一年(自2020年03月19日起至2021年03月19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法官0771-3523442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