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502执恢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云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欧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庞家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执行的原申请执行人北海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斌、庞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桂0502执恢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变更第三人顾云魁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合计55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5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欧斌、庞家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欧斌名下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63号华杰春秋源7幢0204号房屋。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已由另案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本案债权已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由于该标的物正在拍卖展示中,在短期内无法拍卖变现并完成财产分配,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桂0502执恢89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海浪

审判员  赖崇坤

审判员  黄振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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