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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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 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榆树市建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榆树市建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37895.00元、拖车费3605.00元,合计14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榆树市建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榆树市建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8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负担3098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