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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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黑龙江格瑞尼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受伤的损失190,924.2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负担1,830元,黑龙江格瑞尼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