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的使用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上建筑物的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9-1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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