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的使用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上建筑物的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