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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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400081.9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6.32元,减半收取19568.16元,由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630.91元,被告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3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