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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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