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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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83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缺席) 原告仲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李某在原告仲某“昆仑”轮胎专卖店租用装载机,机械费7400元、购买劲霸18公斤机油(价值380元)、3.18公斤防冻液1桶(价值170元)、15公斤黄油1桶(价值160元),以上合计8110元。被告李某承诺在2018年8月中旬结清以上费用。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只给付原告2100元微信转账后,剩余6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给付租用装载机,机械费7400元、购买劲霸18公斤机油(价值380元)、3.18公斤防冻液1桶(价值170元)、15公斤黄油1桶(价值160元),以上合计剩余81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仲某剩余的机械费及材料费6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胜 人民陪审员马 彪 人民陪审员买胜祥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