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83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缺席)

原告仲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李某在原告仲某“昆仑”轮胎专卖店租用装载机,机械费7400元、购买劲霸18公斤机油(价值380元)、3.18公斤防冻液1桶(价值170元)、15公斤黄油1桶(价值160元),以上合计8110元。被告李某承诺在2018年8月中旬结清以上费用。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只给付原告2100元微信转账后,剩余6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给付租用装载机,机械费7400元、购买劲霸18公斤机油(价值380元)、3.18公斤防冻液1桶(价值170元)、15公斤黄油1桶(价值160元),以上合计剩余81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仲某剩余的机械费及材料费6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胜

人民陪审员马 彪

人民陪审员买胜祥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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