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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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鞍山天鑫拍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安大市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台安大市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合计3,098,443.28元(2,574,383元+524,060.28元=3,098,443.28元)、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40元,由被告台安大市场负担33000元,由原告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