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水东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杜某1、马某、郭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白某财产损失9560元,其中杜某1、马某、郭某、王某分别承担9560元的25%即239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元,由白某负担135元,由杜某1、马某、郭某、王某各负担21元。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由杜某1、马某、郭某、王某各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白某负担270元,由杜某1、马某、郭某、王某各负担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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