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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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22万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的9.3‰,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22万元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95‰(含50%罚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宜川县XX镇XX村***私宅131.75平方米(房权证宜字第2010-12-95号、陕(2018)宜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28号)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