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借款本金、利息人民币5264.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二、被告***以人民币5092.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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