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 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延安市科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延安市科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欠款1621469.8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7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负担22637元。鉴定费5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