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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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沈阳澳莱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澳莱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连带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截止2019年8月30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二、被告沈阳澳莱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连带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0元,由被告沈阳澳莱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连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