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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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二、被告***支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元的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1.15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被告***支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利率11.151%加收罚息计算,从2011年1月21日起至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