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C]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0)陕0926民督23号申请人:杨波,男,现住平利县。被申请人:刘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0)陕0926民督23号申请人:***,男,现住平利县。被申请人:***,男,住***。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初,被申请人称自己在安康飞机场承揽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申请人求助。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银行转账)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一年还清,并出具了欠条。2018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偿还了200000元(银行转账),余款1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的利息,从2018年11月30日至今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偿还。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国胜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波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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