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救助决定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湘07司救执1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司法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司法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近亲属周春娥被杀害,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救助人***、***、***申请称:粟兵因故意杀害周春娥已被执行死刑,且其生前一直未赔偿司法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19时许,粟兵与周春娥发生争执,粟兵在鼎城区唐家铺乡××村砾石场停车后,用圆形物体打击周春娥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湘07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粟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宏枝丧葬费30000元。

另查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粟兵已被执行死刑,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确定义务一直未能履行。司法救助申请人所在的常德经开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的申请,***所在的常德经开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7)湘07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常德市本级司法救助资金申请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周春娥被故意杀害,司法救助申请人作为其近亲属依法应当获得赔偿。而粟兵未能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司法救助申请人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第七条(三)项: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第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第十条: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第十二条(二)项: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可予以救助,考虑到***、***、***生活困难,本案对于***、***、***的救助以支付司法救助金30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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