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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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邹城市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绿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绿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借款本金2147762.31元、罚息及复利154238.82元,合计2302001.13元(截止到2019年6月13日)及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邹城市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山东绿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山东绿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绿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