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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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票据对价款423709元; 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237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2元,减半收取6441元,由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37元,被告***、***共同负担 3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5-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