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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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票据对价款423709元;

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237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2元,减半收取6441元,由原告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37元,被告***、***共同负担

3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5-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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