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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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偿还本金374728.04元,利息12867.29元,罚息5.16元(算至2020年6月2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原告对被告***、***抵押财产新干县丰瑞府邸2幢3单元601号房屋在上述第一款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4元,减半收取计35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