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83民初506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住***。

负责人:王大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芬(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与被告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坛、张艳芬,被告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0元、利息953.43元、罚息及复利1099.79元(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合计12653.22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所辖兖矿支行申请网上借款,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进行非承诺性额度授信,授信额度为10600元,授信期限为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利率按年利率9%执行,按日计息,计算方式为自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按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电子银行操作系统向原告支取借款,原告按约根据被告支取的金额向被告发放了贷款。现授信合同已到期,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与被告冯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强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借款本金10600元、利息953.43元,罚息及复利1099.79元,合计12653.2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以后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冯强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如被告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对欠款全额强制执行。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就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元,由被告冯强承担并于2019年10月15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冯强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敏

人民陪审员  孙继泉

人民陪审员  李怀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悦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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