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被告新疆新宝利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9435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新宝利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36979.95元(36871.20元+108.75元)。

上述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为233227.20元,判决给付标的为231335.95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99.19%,案件受理费4798.41元,本院减半收取239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99.19%即2379.78元,原告新疆新宝利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多诉部分的0.81%即19.43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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