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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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6318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 负责人:徐峰,行长。 被告:潍坊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琳。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鲁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初明。 被告:潍坊飞龙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冠清。 被告:寿光市海惠盐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冠清。 被告:山东寿光金得易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初明。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告潍坊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鲁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飞龙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市海惠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得易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