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
栖霞市健立果品冷藏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栖亭)流借字(2018)年第TK11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期内利息95495.63元(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共计6095495.63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栖霞市健立果品冷藏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栖霞市健立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68.47元,由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栖霞市健立果品冷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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