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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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瑞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栖亭)借展字(2018)年第TK0007号《借款展期协议》。 二、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期内利息38647.29元(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共计2038647.29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三、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栖霞市亭口镇驻地臧桃公路东的房地产即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的房产,土地证号为栖国用05第281381号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及原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不超过最高担保金额118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烟台市瑞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烟台市瑞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9.18元,由被告栖霞盛泰果品有限公司、烟台市瑞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