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129000元; 二、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利息损失31276元; 上述两项合计1160276元,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42元,送达费90元,合计1533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