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974.5元、利息7014.48元、违约金8886.9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计8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