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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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13510.7元,合计223510.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0元。 如给付金钱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3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425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负担1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