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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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轮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轮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201856.34元,两项合计311856.34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收取受理费7546元(原告已预交3280),原告***负担189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5650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